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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
-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JGZ-2026ZB-01
招标单位: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本工程项目已经取得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现对该项目的锅炉配套用管网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文件编号:HJGZ-2026ZB-01
二、招标工程简介:
1. 招标项目名称: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2. 项目建设地点: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3. 项目规模:蒸汽管网续建项目
4. 项目概况:
4.1 设计参数:本工程蒸汽管道设计压力1.6MPa,设计温度250℃。管线全长约1.88km,主要采用架空敷设与直埋敷设相结合的方式,蒸汽管最大管径DN250,最小管径DN100。
4.2 管道及管件选型:本工程蒸汽管道主要采用沿园区内道路(经六路、经十路、锦业路等)架空方式敷设,过经六路、锦业路采用顶管方式穿越道路。本工程蒸汽架空管道采用现场保温管道,地埋管道采用钢套钢内保温方式保温。现场保温蒸汽管道由:工作管--四层高温玻璃棉保温层--四层铝箔纤维布--彩涂板构成。
三、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如下:
1.工程范围包括:
1.1 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1.2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滕之浩段、新海鹏段部分和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设计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2.1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设计的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土建施工:测量放线、基础及管沟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浇筑、模板安拆、钢筋加工安装、预埋件加工安装、地脚螺栓安装及防护、钢支架制作安装、过路管路面混凝土的破除及恢复、建筑垃圾外运、基底处理及灰土换填、地面土方整平、支座编号喷绘、支座混凝土防腐处理、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及顶管各工序施工、土方外运等项目。
(2)管道安装:材料二次搬运、除锈、打磨、防腐、焊接、吊装、保温、抽头及流量计安装四氟板固定,焊口处安装标识牌、管托下部托架制作等项目。
(3)其他:办理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竣工资料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4)管道压力试验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管网吹扫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包括管道临时吹扫所使用的临时吹扫阀门、靶板、高点排气门、实验用水等项目。以上所有包含采购、制作安装、调试,试验,内容以图纸为准,未尽事宜,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包含甲供材料的接收、报验及必要的试验)。
1.2.2上述工程范围还包括的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2.2.1工程实施所必需的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水电。
1.2.2.2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降水排水、雨季及冬季施工的措施费;工程施工一切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成品保护措施等;施工中的常规措施(包括降排水及支护措施)之外其余需采用的特殊措施,需中标人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特殊措施的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报请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进行方案审核后根据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工程量以设计图为依据,设计图以外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确认。
1.2.3工程资料。投标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资料报验、收集、整理组卷,并负责竣工资料的相关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建设主管单位的编制及备案要求,同时必须满足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并能顺利归档到以上两处(特别注明:投标人的资料在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档案室移交完毕方可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
1.2.4 施工协调:投标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施工工期及主要节点
2.1 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26年 3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年 5 月 15 日办理完成监检报告)。总工期 42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实际开施工时间为准,分段实施计划,以发包人提供工期计划为准)。
2.2 主要节点工期:
本项目为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工业供汽管网配套支线管网,需在2026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图纸当中的相关内容,并于 5 月 15 日办理完成特检所监督检查报告。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基本资格: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投标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 信誉要求(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为准):
(1)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对象。
(2) 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5. 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2022、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税收与社保: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7. 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同时拥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GC2及以上)。
8.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完成的类似工业蒸汽管道业绩不少于2项(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为准,合同至少包含首页、工程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及双方盖章页)。
9. 项目团队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须具备机电/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并提供投标单位为本人缴纳的截至投标日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2)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市政/机电/蒸汽管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3)专职安全负责人:1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4)质量监督员:1名。熟悉压力管道安全规定,熟悉焊接工艺、直埋防腐管道施工工艺、保温层施工工艺,具备土木工程专业知识。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否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处以每人每次2万元的违约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10.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请各投标人将投标人资格要求1至9条内容另备一份(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件)邮件或电子邮件,在参加投标报名同时间内发送至招标联系人以便资格审查。
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投标价格不作为唯一评标标准。具体要求:
1.评标的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考虑技术答辩、企业业绩、承诺等。
2.由招标评议小组打分,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6年 3 月 5 日至 2026 年 3 月 10 日
(二)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及参与投标报名流程:
(1)获取招标文件:“天津惠记大地”微信公众号(或接到招标邀请)
(2)参与投标报名:下载投标报名登记表(详见附表1),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18:00前发送报名登记表扫描件到指定邮箱(邮箱地址tjhjdd@waikeedadi.com,邮件大小须小于100M),视为参与本次投标。
(3)投标人应在2026 年 3 月 10 日18:00点前将投标保证金 6万元(不接受投标保函)提交给招标人账户,超过期限交纳保证金、不按规定方式交纳或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将汇款凭证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中(加盖单位公章)。标书费500元(售后不退),随投标保证金一并缴纳。
公司名称: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税号:91620922MA73T9QP5E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
账号:61012500700004819
(4)招标文件了解和咨询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招标不统一组织项目现场踏勘,自行联系项目公司进行踏勘。
(5)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 2026年 3 月 10 日18:00时,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tjhjdd@waikeedadi.com(注意邮件总大小须小于100M)。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 3 月 17 日 14 时,递交投标文件至联系人:李工(电话:15991107090),收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丈八一路中铁西安中心2107天津惠记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标文件纸质版与电子版必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版为准。)
2.开标时间:2026 年 3 月 17 日 14 时;
3.开标地点: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丈八一路中铁.西安中心2107。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联系人:李继平
联系电话:15991107090
招标人: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6年 3 月 5 日
附表1
投标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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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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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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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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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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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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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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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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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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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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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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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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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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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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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对以上所填内容及招标公告内容均承担判知能力,以上所填内容属实。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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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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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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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人 |
名称: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联系人:李继平 联系电话:15991107090 技术联系人:余彦刚 联系电话:18193657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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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项目名称 |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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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文件编号 |
HJGZ-2026ZB-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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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金来源 |
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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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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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付款方式 |
详见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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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履约时间和地点 |
履约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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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价 |
1. 本工程施工承包招标分为一个标段,招标人提供统一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承包范围、现场踏勘、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最新的定额及相关政府的计价文件要求编制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商务标必须包含:广联达投标文件电子版及EXCLE文件,盖章后的报价文件(含标的全部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包括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构成不完整的投标人商务标作为废标处理。 3. 投标人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是否参与本次投标报价,自主确定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 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或注明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调整方式。 5.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图纸、合同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届时各投标人根据清单进行报价。 注:投标人自主确定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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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要求 |
合格,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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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包或转包 |
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必须分包需取得发包方同意。禁止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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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标人资格 要求 |
1. 基本资格: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投标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 信誉要求(以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为准): (1)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对象。 (2) 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5. 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2022、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税收与社保: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7. 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同时拥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GC2及以上)。 8.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完成的类似工业蒸汽管道业绩不少于2项(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为准,合同至少包含首页、工程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及双方盖章页)。 9. 项目团队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须具备机电/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并提供投标单位为本人缴纳的截至投标日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2)技术负责人:1名,须具备【市政/机电/蒸汽管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3)专职安全负责人:1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上述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否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处以每人每次2万元的违约金,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10.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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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答疑会 |
不召开,招标答疑按招标公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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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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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6年 3 月 10 日 18:00 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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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时间 |
自中标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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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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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 3 月 17 日 14:00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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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投标有效期 |
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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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
本次投标需交纳 投标保证金:6万元整(大写:陆万元整);标书费:500元,随投标保证金一并缴纳。 1、投标人应在 2026 年 3 月 10 日18点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超过期限交纳保证金、不按规定方式交纳或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将汇款凭证复印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中(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包括网银)、转账支票(指同城结算),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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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保证金账户 |
名 称: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税 号:91620922MA73T9QP5E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开 户 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61012500700004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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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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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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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文件3份(1正2副),电子文件1份(U盘形式,其中商务标部分需另提供广联达软件版)。纸质投标函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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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装订要求 |
统一用A4纸幅胶装成册,不可拆卸方式装订,不得活页装订,胶装,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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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记 |
1、投标文件1正2副分别密封,并粘贴密封条,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 2、投标人须将投标报价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报价表”字样。 3、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有电汇凭证复印件。 4、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1份单独密封,并注明“电子版”字样。 5、投标文件建议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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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HJGZ-2026ZB-01 投标人名称: 在2026年3月17日14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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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丈八一路中铁.西安中心2107天津惠记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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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 3 月 17 日 14 时 开标地点: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丈八一路中铁.西安中心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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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开标程序 |
(1)宣布投标截止及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2)介绍招标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工作人员名单; (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授权代表对开标会程序确认; (7)述标(述标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及答疑; (8)进行修正报价(如有); (9)开标结束,进入评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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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承包合同签订后转入合同履约保证金。各投标单位需在标书内提供开户信息,以便投标保证金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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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递交投标文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法人签字/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参加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工作人员查验。届时请各投标人派1至3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及项目经理(述标)必须到场。 |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公开招标活动,由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一条 招标内容及要求: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具体内容:
1.招标内容:
1.2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滕之浩段、新海鹏段部分和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设计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与设计图纸范围不符,需项目公司确认并在招标范围中明确说明)
1.2.1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设计的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土建施工:测量放线、基础及管沟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浇筑、模板安拆、钢筋加工安装、预埋件加工安装、地脚螺栓安装及防护、钢支架制作安装、过路管路面混凝土的破除及恢复、建筑垃圾外运、基底处理及灰土换填、地面土方整平、支座编号喷绘、支座混凝土防腐处理、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及顶管各工序施工、土方外运等项目。
(2)管道安装:材料二次搬运、除锈、打磨、防腐、焊接、吊装、保温、抽头及流量计安装四氟板固定,焊口处安装标识牌、管托下部托架制作等项目。
(3)其他:办理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竣工资料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4)管道压力试验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管网吹扫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包括管道临时吹扫所使用的临时吹扫阀门、靶板、高点排气门、实验用水等项目。以上所有包含采购、制作安装、调试,试验,内容以图纸为准,未尽事宜,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包含甲供材料的接收、报验及必要的试验)。
1.2.2上述工程范围还包括的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2.2.1工程实施所必需的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水电。
1.2.2.2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降水排水、雨季及冬季施工的措施费;工程施工一切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成品保护措施等;施工中的常规措施(包括降排水及支护措施)之外其余需采用的特殊措施,需中标人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特殊措施的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报请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进行方案审核后根据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工程量以设计图为依据,设计图以外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确认。
1.2.3工程资料。投标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资料报验、收集、整理组卷,并负责竣工资料的相关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建设主管单位的编制及备案要求,同时必须满足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并能顺利归档到以上两处(特别注明:投标人的资料在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档案室移交完毕方可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
1.2.4 施工协调:投标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施工工期及主要节点
2.1 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26年 3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26 年 4 月 30 日(2026年 5 月 15 日办理完成监检报告)。总工期 42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实际开施工时间为准,分段实施计划,以发包人提供工期计划为准)。
2.2 主要节点工期:
本项目为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工业供汽管网配套支线管网,需在2026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图纸当中的相关内容,并于 5 月 15 日办理完成特检所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条 投标费用
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的相关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及恶意中标(投标文件或投标清单相似度高,视为串标)。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三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文本;
4.图纸、工程量清单;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构成(提供格式);
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文件资料、图片、说明以及投标人与代理公司就有关招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用中文简化字。
2.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本工程施工承包招标分为一个标段,招标人提供统一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承包范围、现场踏勘、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最新的定额及相关政府的计价文件要求编制和投标报价。
2.投标商务标必须包含标的全部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包括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构成不完整的投标商务标作为废标处理。
3.投标人须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是否参与本次投标报价,自主确定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或注明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调整方式。
5、各投标人根据清单进行报价。
此次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项目所需费用、利润、税金、交易服务费(场地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报价需采用唯一总价,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且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投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报价应严格保密,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注:投标人自主确定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比例
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没有做出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编制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人的责任。
3.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要求逐项填写。
4.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5.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后审。
6.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参加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人透露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有关的资料及评审意见。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串通参加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文件处理。
2.此次采购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以开标、评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总分值设定为100分。
3.投标人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总和。
4.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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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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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4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
投标文件格式满足招标人要求,内容完整。 (优秀得5-4分;良好得3-2分;一般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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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 |
施工方案科学、合理,技术措施可行。 (优秀得10-15分;良好得5-10分;一般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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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中的保证措施详尽程度酌情给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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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1.质量目标明确,满足招标人要求; 2.有质保体系,责任明确; 3.质保措施切合实际,满足质量目标要求。 (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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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1.安全目标明确,满足招标人要求; 2.有安保体系,责任明确; 3.安保措施切合实际,满足安全目标要求; 4.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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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 |
1.环保目标明确,满足招标人要求; 2.有环保体系,责任明确; 3.环保措施切合实际,满足环保目标要求。 (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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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分) |
1.施工进度计划图示清晰、科学、合理; 2.关键工序控制合理; 3.工期保证措施合理,能够保证总工期。 (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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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备计划 (3分) |
劳动力、施工设备满足质量、进度要求,组织合理。(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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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施工技术、新施工工艺(2分) |
有新施工技术、新施工工艺应用方案和措施。(综合评定得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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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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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期(2分) |
按照招标要求期限完成施工,每提前5天得0.5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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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业绩(4分) |
提供达到招标要求的施工业绩(≥2),每超出1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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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业绩 (3分) |
项目经理需提供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中体现项目经理名称为准),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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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2分) |
1.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得1分,中级职称得0.5分. 2.技术负责人需提供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中体现技术负责人名称为准为准),每个得0.5分,最多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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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人员 (5分) |
提供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取样员、试验员、资料员资格证书。安全员需附安全生产考核证(C类),证书齐全得满分5分,少提供一证扣0.5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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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力、信誉 (2分) |
根据投标人的企业简介、资信、实力和信誉情况得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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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2分) |
根据承诺付款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优于招标文件的综合评比得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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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 |
基准价 |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 2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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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40分) |
1.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增减不足1%时按内插法计算; 2.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得40分。 有效报价得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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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进行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在所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将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不含任何附加费用无息退还给中标方。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发包人(全称):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见工程承包范围。
5.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至滕之浩段、新海鹏段部分和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至滕之浩段、新海鹏段部分和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1)土建施工:测量放线、基础及管沟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浇筑、模板安拆、钢筋加工安装、预埋件加工安装、地脚螺栓安装及防护、钢支架制作安装、过路管路面混凝土的破除及恢复、建筑垃圾外运、基底处理及灰土换填、地面土方整平、支座编号喷绘、支座混凝土防腐处理、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及顶管各工序施工、土方外运等项目。
(2)管道安装:材料二次搬运、除锈、打磨、防腐、焊接、吊装、保温、抽头及流量计安装四氟板固定,焊口处安装标识牌、管托下部托架制作等项目。
(3)其他:办理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竣工资料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4)管道压力试验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管网吹扫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包括管道临时吹扫所使用的临时吹扫阀门、靶板、高点排气门、实验用水等项目。以上所有包含采购、制作安装、调试,试验,内容以图纸为准,未尽事宜,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包含甲供材料的接收、报验及必要的试验)。
5.2上述工程范围还包括的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5.2.1工程实施所必需的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水电。
5.2.2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降水排水、雨季及冬季施工的措施费;工程施工一切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成品保护措施等;施工中的常规措施(包括降排水及支护措施)之外其余需采用的特殊措施,需中标人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特殊措施的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报请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进行方案审核后根据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工程量以设计图为依据,设计图以外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确认。
5.3工程资料。投标人负责本工程施工资料报验、收集、整理组卷,并负责竣工资料的相关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建设主管单位的编制及备案要求,同时必须满足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要求,并能顺利归档到以上两处(特别注明:投标人的资料在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档案室移交完毕方可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
5.4 施工协调:投标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工业园区管委会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3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4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2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主要节点工期:
在2026年 5 月 20 日之前完成并取得监督检查报告。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合格标准。
4.1、签约合同金额(含税)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合同计价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且不超设计量。
4.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不论其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视为已包括本合同文件及附件、图纸、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及附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
4.3、合同范围外若出现变更增项,增项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按签证进行结算,所有变更签证禁止未批先干。变更签证的具体工程计量、计价与结算约定如下:
4.3.1、变更签证计量依据: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等资料据实结算。
4.3.2、变更签证计价依据:
(1)有合同价及类似合同价的依据合同价;
(2)无合同价的,单价组价依据《甘肃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9地区基价)、《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地区基价)、《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及其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政府公布最新文件、施工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执行。缺信息价的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为准。
该工程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4、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照当月经监理及甲方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每月25号之前上报)。付款至合同约定账户(其中承兑比例不低于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由乙方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特检所监督检验报告),同时乙方按甲方资料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及全部工程资料后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承接发包人集团公司下属所有项目公司的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统一调配。
4.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调整。过程中按发包人资料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及签字盖章。
4.6、税金: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先行提供税率为9%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或不予付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见附件1);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见附件2);
(6)招标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章)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双方履行合同相关有效信息: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同时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承包人逾期开工导致的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且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书面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在质保期满无违约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会签的会议纪要、单方面签字盖章的承诺书、就合同条款执行双方签署的备忘及补充协议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办公和生活区的临时占地位置。
1.1.3.2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永久占地仅用于发包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联合验收合格7日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永久用地,同时承包人允许发包人在联合验收14日后开始无残值清运永久占地上属于承包人的物品及设施,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支付清运费用则并在后续的付款中一次性扣回。
1.1.3.3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规范。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以要求最高最严格的为准。如果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或规范时,以设计单位确定的相应标准、规范执行或由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指定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双方签字认可)7、双方现场管理机构签认的承诺书或责任状;8、双方签认或签收的会议纪要;9、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图纸;(2)承包人有义务书面索取与顺利完成其合同内工作相关的图纸和资料;(3)如果承包人放弃索取,致使因技术资料不全导致返工或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增加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周和月进度计划、安全施工计划、材料计划、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资质等,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的按照5000元执行履约扣款,此后按照延误天数,每天1000元累计扣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发包人要求三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电子版1份,纸质版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电子版、纸质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一周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现场的发包人代表、总监、项目经理共同在一套图纸上小签作为验收标准,当产生设计变更时,共同对变更内容进行同部位标注并加注签名,此图纸原图从承包人领取的图纸中获取,放置于资料室专门柜子,供现场检查使用,此项工作如未能做到,发现一次执行1000元履约扣款。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余彦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保障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和车辆。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场内交通的布置,同时应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此调整或新建发包人不做经济补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场内交通的布置,同时应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此调整或新建发包人不做经济补偿。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合同期限内用于实施本合同的目的。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承包人享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合同期限内用于实施本合同的目的。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承包人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给报价带来的影响,双方不再因为清单的错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实际工程量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时,综合单价不可调整。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18193657699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管并提出整改要求,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核准和审批,并不减少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正式放线后,应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1)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用水接驳点至项目用地红线内,由承包人分别装表,用量按表计量并分摊损耗,水电费费用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2)发包人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 15 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无论发包人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承包人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3)通讯线路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现已完成的地质勘察和已经收集的地下管线资料,提交给承包人。
(4)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手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证件。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二日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纸、三方竣工验收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签证单等发包人以及地方政府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竣工资料原件并附电子档扫描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电子版1套,纸质版4套(每套资料配套图纸)。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电子版和纸质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合同备案。2、施工进度计划表(含周进度和月进度)。3、隐蔽工程验收通知。4、竣工验收报告。5、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措施计划6、进度款申请。7、工程决算。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低于25天,每少一天承担违约金5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日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一周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3天内予以更换,承包人并承担违约责任5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3天之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项目经理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仅允许劳务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劳务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材料进场开始至项目竣工并移交完成。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不含任何附加费用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因承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费用,剩余违约金及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及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责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及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责任。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不适用;
5.2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尤其人员伤害等。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履行治安保卫职责。
②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为承包人。
③上述区域内若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头发治安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④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交给监理和发包人。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与生产区域采用硬隔离式全封闭,严格按照现场安全文明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环保执行6个100%。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进度比例支付。
6.1.7 承包人对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定置管理等工作限期不达标的,发包人有权使用第三方强制整改,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当月结算扣除。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三天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三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三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放线前三日完成项目部临时办公用房等临时建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三日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必须到场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65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申请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三日内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锅炉安装时间节点延迟的或未按约定总工期竣工的,属于承包方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天数根据实际开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计算,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两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承包人逾期开工导致的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上述费用发包人可在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雷电暴雨等灾害性天气;
(2)6级以上大风;
(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以当地检测部门认定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确认。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无。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七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七日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双方另行协商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不适用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适用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无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无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1按照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固定清单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中包括下列风险范围,在此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做调整:①本协议书中规定承包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②合同执行期间投标文件自主报价内容的市场价格变化。③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社会价格浮动。④工程量清单包含的由于承包人漏报、未报的项目,发包人视同承包人优惠,不予调整,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综合单价和合价中。⑤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地震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超出近十年来的最大风、雨、雪、洪水自然灾害)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雨季施工的防御措施费、停窝工、停水、停电在连续48小时以内的费用及国家政策调整、金融汇率变化、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均视为综合单价的风险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合同双方约定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依据编制说明计算规则及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自开工之日起,每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量为计量依据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是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自开工之日起,每月计量 ,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五份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内容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12.4.2相关要求,发包人代缴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等)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项目每月工程计量时,仅按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签证单以及调整价款的项目、索赔等费用,在进度付款中均不予支付,竣工结算完成后统一支付。由于其它零星项目、分包管理及配合费所需增加的支付款项,统一在结算时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确认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3日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3日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收到经审核后的付款申请单及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监理人对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工程验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15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可行性报告中投资收益的潜在利润损失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日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后15日。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6《工程结算办理要求》。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签批结算申请单后的60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申请单发包人签字盖章后90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由发包人复核确定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15日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无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无 。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具体执行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结算总价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详见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2小时内 。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中发包人承担的全部违约金上限为合同结算总价的2%。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完工;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因发生安全事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5天及以上。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未按本合同约定控制节点完工的,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五万元违约金,超过十五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承包人违约导致的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否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方根据管理制度对承包人发出考核单。如承包人拒收或拒绝在考核单上签字的,视为承包人恶意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照双倍考核金额计取违约金并直按在当月结算中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连续三次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照承包人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的,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不支付费用。
16.2.4 承包人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保全、执行等费用)和损失。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相关工程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机械车辆在施工期间的保险由承包人购买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为自己购买的保险变更通知履行相应义务 。
19通知送达
发、承包人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明确的通讯地址为准,发、承包人双方确定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箱、电话)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在变更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联系方式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且同样适用于司法送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图纸
附件2:承包人预算清单
附件4: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6:廉洁协议
附件7:工程结算办理要求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施工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蒸汽管道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
5.蒸汽管道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保期内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
为了加强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2、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杜绝重大隐患;
3、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4、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它项目安全检查;
5、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必须给予配合;
2、甲方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甲方安全技术交 底传达至乙方每个员工;
3、甲方有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必须参加;对检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进行整改,对于严重隐患和多次重复出现的隐患,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理,并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甘肃省及当地颁发的各种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必须明确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报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方认可,登记备案;
3、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证见附件),认真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方的指挥和监督;
4、乙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乙方使用的机具、设备及施工器材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乙方在使用前必须会同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乙方有拒绝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方违章指挥的义务。
四、事故经济责任划分
1、由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伤、残、亡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2、乙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由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施工人员伤、残、亡的,由甲方按国家现行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善后具体事宜由乙方处理。
4、由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则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处理,或按国家规定,由甲方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裁定后处理。
五、考核制度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给予1000—5000元的考核,并令其停工整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乙方按甲方要求退场。
1)乙方施工设备、工具、防护用品未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方勘验批准就使用的或勘验不合格,不按要求整改就使用的;
2)忽视安全生产,不按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的;
3)事故隐患严重,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
2、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接受500元~1000元考核。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处罚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次考核200元-500元。
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人次考核200元-500元。
3、绝不允许施工作业人员酒后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否则每人次考核500元。
4、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如发现有非专业人员操作机械设备,每人次考核200元。
5、施工现场,严禁作业人员一边作业一边吸烟,如有发现,每人次考核100元。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如有违规,每人次考核300元。
7、施工现场作业区及生活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如有违规,每人次考核200元~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8、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如有违规,每人次考核200元-500元。
9、来现场办事及送货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场地停放,如有违规,每车次考核20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必持证上岗,如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考核300元。
七、考核处理
1、本安全协议所涉及的考核事项,由甲方现场指挥部相关管理人员当场开具罚单并同时送达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2、如果考核事由证据明显,但乙方负责人仍拒绝在罚单上签字,则视为乙方无理由拒签,此种情况以双倍考核处理。逾期仍未整改,可多次考核并累计。
3、罚单开出、程序走完,即刻以微信的形式上传公司财务,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里等额扣除。
4、罚单原件由甲方存档。
八、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承包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的施工实际状况,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二、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三、我公司承诺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
四、我公司承诺对我公司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公司先行垫付;如有违反我公司自愿接受贵司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贵司向劳动部门支付或贵司直接支付给公民工,款项从应支付给我司工程款中扣除)和处罚。
五、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司可立即停止对我公司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公司同意贵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六、因未按承诺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6:
廉 洁 协 议
发包人: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了防止在双方合作中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双方能够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执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3、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4、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4、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5、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技术服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6、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承包人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7、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收受承包人回扣,谋取私利。
三、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作委托、费用、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5、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发包人工作人员。
五、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致使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违法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发包人有权选择或并用:①要求承包人撤换派驻发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撤回违反本协议的直接责任人;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③有权解除业务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3%的违约金。
承包人因违反本协议而获取的非法所得,应返还发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承发包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交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诉讼。
九、本协议由承发包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本协议作为本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工程结算办理要求
工程结算办理及资料要求
1. 合同履行到约定的结算节点时,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工程部提交《结算申请表》《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及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目录及编制装订顺序要求:
(1)《结算申请表》;
(2)《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3)《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
(4)工程结算报价文件及编制说明(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广联达版计价文件、工程量计算书及软件算量文件,纸质版与广联达版计价文件数据应保持一致,工程量计算书应包含详细的计算式、图号等内容,有设计变更的应注明变更单号,签证内容应按照签证单号注明;
(5)签章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及附件清单复印件;
(6)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7)施工图、经审查并签章完整的竣工图(CAD版电子图纸须同时提供,并与纸质版图纸保持一致,纸质版竣工图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以结算资料附件单独提交,可不用装订)、图纸会审纪要等;
(8)设计变更单(需连续编号且附件完备,对应内容须在竣工图中相应位置标注,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与结算相关的工作联系单及签证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需连续编号且附件完备,附件签字盖章要求同签证单,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应注明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甲供材等内容);(如有)
(9)工程考核单、罚款单等扣款资料(如有);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若实际发生变化的履行签证手续(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如有)
(11)水电费结清证明(需有公司公章或项目部章);
(12)地质勘察报告、原始地貌图等(如有);
(13)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如有);
(14)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如有);
(15)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如有,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16)与造价相关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如有,须参会人员签字齐全);
(17)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如有)。
以上竣工结算资料须为纸质档一式四份,电子档各一套,纸质档资料须装订成册,电子档包括广联达版本结算报价、CAD版本图纸、签字盖章竣工蓝图扫描件及其他资料以扫描件(PDF格式)存入相应电子盘内与纸质资料一并移交,并与纸质资料内容保持一致。
2. 监理单位、工程部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后,填写签批《结算申请表》《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3. 工程部将核查完毕的结算资料及清单、连同《结算申请表》《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提交预结算部,预结算部根据报送的结算资料,启动结算审核工作。
4. 预结算部结算审核完成,双方核对无异议后,双方签署《建设工程造结算审定书》,审核完成的结算资料行政部存档一份、预结算部存档一份、工程部存档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二、结算办理相关附件:
1. 结算申请表
2. 结算资料报送承书
3. 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
结算申请表
项目名称: HJD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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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由我司承接的 工程已完工,现己通过验收,工程资料已提交(审核通过签字接收),特申请结算。 结算资料附后,共 份,每份 页。 我公司承诺本次结算资料完整,无缺项、漏项.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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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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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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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竣工图与实际施工内容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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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情况,有无工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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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评和保证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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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情况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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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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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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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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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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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申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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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办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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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在结算中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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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专业工程师(签字):
日期: |
总监(签字、监理部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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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部(签字)
日期: |
总部工程部(签字)
日期: |
项目总经理(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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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用于施工单位完工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结算,资料核查及结算申请意见由监理单位填写,核查意见供结算参考,最终以结算审定结果为准。
附件2
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接的 (项目名称 ) 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现按贵方要求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我单位承诺:
一、本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我方积极配合勘察现场、资料核对等相关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方对报送的与本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等行为,我方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保证一次性提交结算资料,对审核结果及时组织核对,并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时间:
结算资料接收登记表
HJD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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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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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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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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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结算总造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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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结算资料包括:(对应标注 √,并填写份数、页数。未报送也须在前面方框打勾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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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书及具体计算资料;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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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单及竣工资料;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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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已报送( 份,共 页) □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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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监理、项目部确认的竣工图; □已报送( 份,共 页) □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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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变更单、联系函;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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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签证单(已签字认可的); □已报送( 份,共 页) □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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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组织设计; □已报送( 份,共 页) □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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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供材料及设备清单;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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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电费结清证明;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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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它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与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价格确认单等经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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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
□已报送( 份,共 页) 口未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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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料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登记表双方签字后复印一份给承包人单位留存。
2.请移交单位在准备结算资料时,认真核实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如出现资料漏报情况(例如工程签证单遗漏),将不得在结算完成后补报。
3.上述资料一式四份,资料为原件(除第3项外)。
承包人(报送人)签字/日期: 发包人(接收人)签字/日期:
第四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
1.图纸
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集中供汽项目-蒸汽管网延伸滕之浩段、新海鹏段蒸汽管网工程施工图(招标版)
2.工程量清单(另附)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报价明细表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价,其中(税金¥ 元),税率【 】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如有)。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函内容条款不允许删减。
附件:
投标报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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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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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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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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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接受承兑比例不低于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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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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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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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及注册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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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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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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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报价信除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外,应另附一份单独密封在信封中,以便开标大会唱标使用,其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报价信内容一致。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粘贴处)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粘贴处)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粘贴处)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粘贴处)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
2、此页另备一份,供开标时查验证件使用。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单位愿意以 形式(汇款)提交本次投标的保证金 万元。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
|
附:汇款凭证
|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单位已从下表中的账户向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请贵公司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仍按此账户退回。如果因特殊情况帐户发生变化,我们将提供相关说明并及时通知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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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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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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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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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保证金 |
¥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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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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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六项信息 |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码(三证合一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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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款账户信息 |
开户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所在省市: 开户银行(全称): |
说明: 1、本信息及承诺书由投标人负责填写,与投标保证金一起密封提交。
2、本信息及承诺书作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余用章无效),由于投标人的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保证金退还失误,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四、报价明细表
附已报价的的工程量清单(封面上应有造价员签字盖章)。
广联达报价汇总表及其他附表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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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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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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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六、项目管理机构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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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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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附注册市政、机电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一年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中体现项目经理名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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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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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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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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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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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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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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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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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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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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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应附建筑工程职称、身份证、学历证、近半年社保、业绩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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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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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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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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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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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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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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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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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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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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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负责人简历表
应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C类)、身份证、学历证、近半年社保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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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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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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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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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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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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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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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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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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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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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管理人员简历表
应附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学历证、近半年社保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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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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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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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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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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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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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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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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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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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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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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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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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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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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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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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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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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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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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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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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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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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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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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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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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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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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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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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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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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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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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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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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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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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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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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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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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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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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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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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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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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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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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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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1.开户银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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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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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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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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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电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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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
财务状况 (单位:元) |
近 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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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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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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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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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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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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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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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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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财务状况表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拟格式,但内容要明确。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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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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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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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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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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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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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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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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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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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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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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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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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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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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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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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后附项目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合同首页、主要工作范围页、合同签订时间页、双方盖章签字页。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投标人承诺:
包括:工程质量,质量保修,人员到位,工期(如延期造成损失给予建设方全额赔偿,
并罚没合同履约金。)安全文明施工等;
(2)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3)社会信誉证明材料: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提供网页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该网页查询截图);
(4)质量认证情况证明材料;
(5)近三年项目业主对投标人合同履约、工期保证、外观质量、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评价(如有);
(6)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内获奖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投标人获得的各种奖励及有关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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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奖励或认证名称 |
授予或认证单位 |
获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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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表后须附有关证书
八、 投标人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惠记大地(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在参与本招标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采购部门的一切处罚。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